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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维权 惠及你我|金融消保新规落地 更好守护咱的钱袋子

3月1日,一份事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厚礼”落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上一期,我们讲述了《管理办法》实现四大制度突破,打造消费者权益保障“四梁八柱”。《管理办法》共计八大章节,从规范消费行为,明确主体责任,到监督合规经营,改善市场环境,涉及的内容方面很多。那么对于我们普通个体而言,如何提纲挈领地把握政策福利,保护合法权益在消费过程中不受侵害呢?


【资料图】

01

新的金融消保时代

认准属于您的八项权利

这里,首先要认清的,是政策规定属于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一)知情权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清清楚楚做金融,明明白白买保险,是我们确保消费权益不受侵害的第一步,切不可在尚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掏腰包。

(二)自主选择权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和其他消费行为一样,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我们应时刻保持清醒,判断是否被诱导、被“套路”了 ,确保选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三)公平交易权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金融消费需要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对于后门销售、涨价、额外收费的情况,有必要擦亮眼睛进行识别。

(四)财产安全权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用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五)依法求偿权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对业务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消费者合理合法的求偿权受到法律和政策保护,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应积极寻求监管或法律机关的帮助。

(六)受教育权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从消费者个人角度来说,利用各种渠道紧跟经济形势、了解金融知识也应成为学习日常,而不应该当问题出现时才想起恶补。努力使自己接近或成为行家,是提前杜绝消费被侵权的有效手段。

(七)受尊重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八)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储存、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金融消费过程中,违规泄露、滥用客户信息等乱象一直层出不穷。对于消费者来说,建立高度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的意识十分必要,同时有助于远离其他诈骗圈套。

02

明晰权益 远离陷阱

做新时代高素养的金融消费者

《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提出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的说法,那么,如何让自己成为站在时代前端,拥有较高素养的金融消费者呢?

文章最后,三点建议带给大家。

首先,强化自我金融知识的学习。

当下互联网信息日益发达,应积极通过监管或银行保险机构的官方平台,了解最新的金融发展动向,获取产品服务相关的金融知识,武装头脑。

其次,建立长远眼光,以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的格局选购金融产品。

当今,房产回归使用属性,社会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每个家庭迫切需要金融资产配置规划未来,因此更有必要通过专业合规的服务人员,对家庭财务情况进行清晰地未来规划,并基于此,有的放矢地选购各类银行、保险产品。

最后,永远警惕高利诱惑,远离欺诈陷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某款金融产品许诺脱离实际的回报水平,我们切不可就范落入圈套,而是要擦亮眼睛,主动防诈。

国家和监管层的制度防火墙日益完善,金融消费的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对于生活在新时代的消费者来说,一方面要紧跟时代,提升金融素养,另一方面也应把握当下福利,建立金融资产配置的格局意识,做未来的财富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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