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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间谍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 世界最资讯

原标题:依法惩治间谍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这是党的二十大后在国家安全领域完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对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及时回应。该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工作,彰显了依法惩治间谍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原则。


【资料图】

关于依法惩治间谍行为,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间谍行为界定。当前,反间谍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新主体新行为日益多元。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新型间谍行为纳入法律规制,如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行为规定为间谍行为,将国家秘密、情报以外的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列为间谍行为的对象,明确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利用我国公民、组织或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些修订与时俱进地完善了间谍行为的内涵与外延,通过更为严密地界定间谍行为来提高反间防谍的精准性和全面性,对利用现代科技的间谍活动、涉第三国间谍活动等新型间谍行为必将形成有力的震慑。

二是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将防范间谍行为作为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将积极防御、标本兼治作为反间谍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特别是提炼反间谍安全防范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设立“安全防范”专章,从法律层面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作出系统完善,包括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压实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强化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责任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要求,畅通间谍行为举报渠道等。有效解决了“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的问题,做到了以“防”促“治”,“防”“治”结合,为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打赢反间防谍人民战争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完善反间谍执法保障和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立足反间谍工作实际需要,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传唤、行政检查等必要的执法调查措施,有利于保障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查明间谍违法犯罪活动;聚焦依法惩治间谍行为,针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间谍违法行为,区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设定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行政没收、行政拘留等不同法律责任,织密惩治间谍行为的法网;通过明确执法人员的权限与职责,提高了反间谍过程中的执法效果与执法效率。

关于尊重保障人权,也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活动。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坚持赋权与限权相结合,对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了严格规范。限定执法前提,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相关职权必须是“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调查间谍行为”“因反间谍工作需要”等法定情形;规范执法程序,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不同职权时,明确了出示工作证件、履行告知义务、坚持二人执法工作制、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等一系列程序要求;严控执法限度,明确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间谍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间谍工作所需的范围等要求;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领域基础性法律相关要求,系统规范反间谍执法工作。

二是充分保障救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组织的一系列救济保护权利,包括被依法征用财产的人员、组织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补偿;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明确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体现了设定义务与保障权利的有机统一。

三是强化反间谍工作监督。为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要求,修订后的反间谍法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如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规定应与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贯通,扎紧反间谍工作的制度笼子;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追责。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在守正创新的基础上,以新制度应对新隐患,必将强化在法治轨道内的反间防谍力度,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起到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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